【以案释法】扫黑除恶案例:陈某某等14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日期:2024-12-14 17:45:24 来源: 编辑:连城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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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扫黑除恶案例:陈某某等14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恶势力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是指在恶势力犯罪集团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恶势力犯罪集团的其他成员,是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仍接受首要分子领导、管理、指挥,并参与该组织犯罪活动的犯罪分子。


基本案情


2000年起,陈某某等人为垄断某县镇货运生意,陆续招揽、笼络刑满释放、社会闲散人员,通过暴力手段威胁、殴打同行,逐渐形成以陈某某等为组织、领导者,骨干成员固定,人数众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2003年至2016年期间,该组织通过非法手段垄断客运专线,成立客运“地下执法队”,实施非法占用农用地、强迫交易等违法犯罪活动54起。该组织欺行霸市、垄断经营、逞凶斗狠、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当地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等数罪并罚,判处陈某某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他13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四年至二年,并处相应财产刑。


法条延伸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四条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是指组织、领导或者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歹,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

第二百二十六条 以暴力、威胁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强买强卖商品的;
(二)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
(三)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的;
(四)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的;
(五)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
第十三条  市场监管、金融监管、自然资源、交通运输等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建立健全行业有组织犯罪预防和治理长效机制,对相关行业领域内有组织犯罪情况进行监测分析,对有组织犯罪易发的行业领域加强监督管理。



结语

交通领域扫黑除恶斗争的首要目标是对黑恶势力犯罪行为进行精准打击,遏制其在交通行业滋生和蔓延的势头,重点打击交通运输领域的“行霸”“市霸”等黑恶势力,包括在车站、码头、机场等交通枢纽周边,以及高速公路服务区、物流园区等场所的黑恶势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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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连城县法院、连城县扫黑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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