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扫黑除恶案例:矣某某等21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日期:2025-01-25 15:55:51 来源: 编辑:连城融媒体中心
字号:【

【以案释法】扫黑除恶案例:矣某某等

21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恶势力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是指在恶势力犯罪集团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恶势力犯罪集团的其他成员,是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仍接受首要分子领导、管理、指挥,并参与该组织犯罪活动的犯罪分子。



基本案情


2006年至2020年8月期间,以矣某某为首的犯罪组织依托某矿业有限公司,通过非法手段取得某区矿业有限公司等矿区铁矿、铅锌矿的探矿权、采矿权,逐步对某区的矿产资源形成垄断,有组织地进行损毁林地、滥伐林木、非法开采砂石等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同时,以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暴力、软暴力手段,以“护矿”为名公开持械恐吓当地村民,严重侵犯了人民群众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侵占国家矿产资源,破坏生态环境。在当地矿山领域形成了非法控制,对当地正常经济社会秩序造成了恶劣影响。


裁判结果


2021年12月23日,某区人民法院分别判处矣某某等21人有期徒刑二十年至一年九个月不等刑期,判决矣某某等人承担生态环境资源修复费用、惩罚性赔偿金共计700余万元。


法条延伸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二条 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三百四十三条 【非法采矿罪;破坏性采矿罪】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罪是指,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第二百九十四条 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犯前两款罪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有组织犯罪,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的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以及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组织实施的犯罪。
本法所称有组织犯罪,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的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以及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组织实施的犯罪。
境外的黑社会组织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实施犯罪,以及在境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的,适用本法。

举报电话


图片

图片




来源:连城县公安局、连城县扫黑办


    最新消息

    主管单位:连城县委宣传部

    主办:连城县融媒体中心

    未成年专用投诉举报热线:0597-8923633

    涉企网络侵权举报电话:0597-8935339

    微信扫一扫,关注连城融媒

    连城融媒二维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