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恶势力是黑势力与恶势力的统称,黑恶势力犯罪属于有组织犯罪,相对于一般犯罪,具有组织性强、社会危害广泛、影响恶劣等特征,必须严厉打击。如何准确区分黑恶势力犯罪与一般犯罪?首先要厘清几个概念。
1.共同犯罪≠黑恶势力犯罪
黑势力指黑社会性质组织,在我国没有“黑社会”,只可能存在“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恶势力指恶势力组织,又分为恶势力团伙和恶势力集团。恶势力团伙、恶势力犯罪集团、黑社会性质组织三个属于递进关系。因此,我们只要能区分一般犯罪和恶势力犯罪,就能大致明白哪些属于黑恶势力犯罪、哪些不属于黑恶势力犯罪。
首先,团伙必须是3人以上。2人为“伴”,3人以上才叫“团伙”,只有在极为特殊的情况下,例如特征明显、危害后果特别严重,才可以考虑认定“2人恶势力”。如果犯罪分子只有1个人,则明显不符合违法犯罪组织的基本构成条件,不可能认定为黑恶势力,也就是说不存在“1人恶势力”。
其次,恶势力团伙具有组织性。恶势力团伙经常纠集在一起,纠集者相对固定,但并不要求唯一。也就是说如果恶势力团伙成员为3人的话,不要求每次违法犯罪都由3人同时行动,允许两两交替,但纠集在一起时间不能明显过短。如果多个人为了特定的犯罪目的,临时结合在一起,共同实施故意犯罪,属于共同犯罪,但并不属于恶势力团伙犯罪。
最后,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团伙才可能被认定为恶势力团伙。所谓多次,一般指2年内实施违法犯罪活动3次以上,其中至少应包括1次犯罪活动。手段主要是暴力、威胁,也包括为谋取非法利益或者形成非法影响,有组织地进行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软暴力。
2.有组织犯罪≠黑恶势力犯罪
广义上的有组织犯罪,包括恐怖活动组织犯罪、邪教组织犯罪、传销组织犯罪等。黑恶势力犯罪是一种狭义的有组织犯罪,具体包括三个方面的犯罪:
一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也就是说加入黑社会性质组织这一行为本身就是犯罪,即使没有实施其他具体的犯罪行为,也应受到刑罚处罚;更不用说比这更严重的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了。我国《刑法》中没有组织、领导、参加恶势力组织罪,对恶势力组织应当按照其实施的具体犯罪行为确定罪名。但是,积极参加恶势力组织,属一种违法行为,由公安机关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二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犯罪,比如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抢劫、绑架、非法拘禁、诈骗、敲诈勒索等犯罪。
三是恶势力组织实施的犯罪。
厘清了上述几个概念,我们可以对是否属于黑恶势力及黑恶势力犯罪有个初步的判断。
第一,黑恶势力犯罪必须是我们平时所说的违法行为,即狭义的违法行为。如果仅仅违反私法,属违约行为,而不是犯罪,更不可能是黑恶势力犯罪。比如欠钱不还等违反私法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当然更不黑恶势力犯罪。
第二,黑恶势力人数一般为3人以上,如果犯罪分子仅1个人,则不属于黑恶势力。
第三,黑恶势力成员经常纠集在一起。如果只是偶尔、临时性的纠集在一起实施犯罪行为,属于共同犯罪,但不属于黑恶势力犯罪。
第四,黑恶势力2年内实施违法犯罪3次以上,并且至少应包括一次犯罪活动。如果实施了1次犯罪行为后就没有其他犯罪行为了,也不可能被认定为黑恶势力。
第五,有些有组织的犯罪,比如邪教组织犯罪、传销组织犯罪,也不属于黑恶势力犯罪。
当然,对于一般违法犯罪行为,虽然不属于黑恶势力犯罪,仍然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