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2月,谢某某刑满释放后,纠集刑满释放和社会闲散人员詹某某、陈某某等人,先后拉拢、招募、吸收18名未成年人(其中15名在校学生),在某市实施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逐步形成以谢某某为组织、领导者,詹某某等人为骨干成员,陈某某和翁某某(未成年人)、余某某(未成年人),以及16名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为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谢某某利用犯罪组织势力,对某赌场进行敲诈勒索、安排组织成员在贷款公司上班获取经济利益,支持组织活动。该组织实施寻衅滋事、聚众斗殴、敲诈勒索、开设赌场、故意伤害等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欺压、残害群众,为非作恶,称霸一方,在某区域内形成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
2018年12月20日,法院依法判处谢某某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敲诈勒索罪、开设赌场罪、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16名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未成年人经帮教后考入中专、中职学校8人,继续在初中部学习2人,就业6人。
为扎实推进扫黑除恶斗争持续深入开展,不断完善斗争方法,依法严厉惩治、有效防范利用未成年人实施黑恶势力犯罪,最高检会同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司法部,经深入调查研究、反复论证完善,制定了《关于依法严惩利用未成年人实施黑恶势力犯罪的意见》。《意见》中指出:
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犯罪集团、恶势力,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利用未成年人实施黑恶势力犯罪”:
1.胁迫、教唆未成年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犯罪集团、恶势力,或者实施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的;
2.拉拢、引诱、欺骗未成年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犯罪集团、恶势力,或者实施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的;
3.招募、吸收、介绍未成年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犯罪集团、恶势力,或者实施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的;
4.雇佣未成年人实施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的;
5.其他利用未成年人实施黑恶势力犯罪的情形。
1.针对学生的暴力与欺凌
校园霸凌:包括“班霸”“校霸”团伙对学生的侮辱、威胁、殴打、勒索等行为,甚至黑恶势力教唆未成年人参与暴力活动。
性侵害与虐待:拐骗、强奸、猥亵学生,组织或强迫未成年少女卖淫等严重犯罪行为。
2.经济剥削与诈骗
非法金融活动:如“校园贷”“套路贷”“裸贷”等通过高利贷、暴力催收手段侵害师生财产权益。
电信网络诈骗利用:胁迫学生参与贩卖电话卡、银行卡、网络账号,或为诈骗提供技术支持。
3.扰乱教育秩序与校园安全
非法侵入与滋扰:如社会人员围堵校门、强占校舍、阻挠学校建设,或垄断校车、食堂等后勤服务。
校园周边乱象:涉黄、赌、毒的场所或摊点,以及非法宗教、邪教活动侵扰校园。
4.勾结公职人员与地方势力
部分教职工或公职人员充当“保护伞”,包庇黑恶势力,或直接参与强买强卖、干扰学校管理。
5.校外培训与非法办学
校外培训机构通过虚假宣传、诈骗手段牟利,如以“升学包过”为名实施诈骗,或恶意串通买卖试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