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一问一答②

日期:2026-10-22 16:10:55 来源: 编辑:连城融媒体中心
字号:【大 中 小】

       防雷减灾,事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为帮助社会公众和相关单位更好地了解掌握《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有关规定,现以一问一答的形式,对《办法》重点条款进行解读。

图片
图片

一问一答、释疑解惑

分享气象法规知识

图片
图片


Q


什么是雷电防护装置?安装和使用有什么要求?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各类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安装的雷电防护装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防雷标准和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并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检测。

   本办法所称雷电防护装置,是指接闪器、引下线、接地装置、电涌保护器及其连接导体等构成的,用以防御雷电灾害的设施或者系统。

A



Q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的雷电防护装置由谁设计、施工?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十二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施工,可由取得相应建设、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核电、通信等专业工程设计、施工资质的单位承担。

   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场所和设施的雷电防护装置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A



Q


检测单位出具检测报告有什么要求?被检测单位拒不整改怎么办?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十五条: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对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后,应当出具检测报告。不合格的,提出整改意见。被检测单位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应当报告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由当地气象主管机构依法作出处理*。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应当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出具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报告必须真实可靠,并上传至防雷安全信息化监管平台。未按气象主管机构要求上传至防雷安全信息化监管平台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



*注:

   依据《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应当安装雷电防护装置而拒不安装的;

     (二)已有雷电防护装置,拒绝进行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又拒不整改的;

     (三)对重大雷电灾害事故隐瞒不报的。


A




图片

图片


来源:福建气象、连城县气象局


    最新消息

    主管单位:连城县委宣传部

    主办:连城县融媒体中心

    未成年专用投诉举报热线:0597-8923633

    涉企网络侵权举报电话:0597-8935339

    微信扫一扫,关注连城融媒

    连城融媒二维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