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旅游市场经营行为的提醒书

日期:2026-04-07 16:50:22 来源: 编辑:连城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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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县旅游市场相关经营主体:

为维护良好的旅游市场秩序,保障广大游客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县旅游业健康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现对我县旅游市场经营主体提醒如下:

一、保障服务质量

切实履行服务承诺,按照约定的服务项目、标准和内容提供服务,不得擅自降低服务标准、减少服务项目,比如需按照公示的营业时间、服务标准为消费者提供服务。

二、杜绝不正当竞争

1.不得进行虚假宣传,经营者不得对商品或服务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做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比如对酒店星级或等级等做不实宣传);不得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不得实施网络直播虚假宣传、刷单炒信、诱导消费者好评返现等行为。

2.开展促销活动应当真实准确,不得含有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使用欺骗性、误导性的语言、文字、数字、图片或者视频等信息误导消费者。

3.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交易相对方或相关人员,以谋取交易机会或竞争优势;各类旅游行业从业者,包括但不限于导游、领队、司机等,不得利用服务便利,通过安排特定消费(如餐饮、住宿、购物、娱乐等)向商家索取或收受“提成”“回扣”“人头费”等不正当利益。

三、保护消费者权益

1.严格执行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积极处理游客的投诉和建议,不得推诿、拖延,确保游客投诉及时得到处理,切实维护游客的合法权益;

2.不得强制游客消费,不得设置不合理的消费限制条件,保障游客自主选择商品和服务的权利。

本提醒告诫书发出后,各经营者要认真对照上述要求,积极开展对照检查,进一步规范自身经营行为,共同维护连城县旅游市场的良好形象和声誉。我局将持续加大对旅游市场的监管力度,对旅游行业虚假宣传、商业贿赂行为依法予以严厉查处。

同时,欢迎广大消费者和社会各界进行监督,若发现有违法行为,请保存好相关证据并及时拨打“12315”“12345”举报电话进行投诉举报。






来源连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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