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燃气灶具及配件产品经营主体:
燃气灶具及配件(含家用/商用燃气灶具、连接软管、调压器、可燃气体探测器等)的产品质量直接关系群众人身财产安全。为筑牢燃气安全防线,规范市场经营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向全体经营者作出如下提醒告诫:
一、严格落实主体责任
1. 强化质量安全意识,建立并执行“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制度,全面履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义务,审验供货商主体资格,留存进货凭证,如实记录产品名称、型号、合格证明、供货商信息等台账内容。
2. 主动学习燃气器具相关国家标准,定期开展产品质量自查,及时下架不合格产品,杜绝安全隐患流入市场。
二、严守产品合规要求
1. 销售产品必须符合对应强制性国家标准:家用燃气灶具需符合GB 16410-2020,商用燃气燃烧器具需符合GB 35848-2024,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需符合GB 35844-2018,燃气连接软管必须是不锈钢波纹软管或金属包覆软管,需符合GB 44017-2024或GB 41317-2024,且产品信息完整,长度不超过2米。
2. 家用燃气灶具、燃气热水器等纳入CCC认证目录的产品,必须取得有效CCC认证证书并加贴认证标志,且产品信息与认证证书一致,可在国家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查询核实。
3. 产品标识需完整规范:铭牌应清晰标注产品名称、型号、燃气类别、额定参数、制造厂信息、生产日期、报废年限等强制内容;软管需标注产品标准号、使用期限(不低于8年)等信息;商用调压器需明确标注“禁止家用”字样。
4. 燃气灶具每个燃烧器必须配备有效熄火保护装置(应在60秒内切断燃气),调压器输出压力应不可调节且封固调节部件,可燃气体探测器须具备合格型式批准标志及工作状态指示灯。
三、严禁违法违规销售行为
1. 严禁销售无厂名、厂址、产品名称的“三无”产品,以及假冒伪劣、以次充好的不合格产品;
2. 严禁销售未获CCC认证、未标注认证标志的家用燃气器具,或无熄火保护装置的燃气灶具;
3. 严禁销售输出压力可调节、无安全切断装置的调压器。
4. 严禁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如GB 16410-2007的燃气灶具及GB29993-2013的橡胶软管等),或冒用、伪造认证证书、产品合格证明的产品。
四、明确法律责任后果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经营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采取没收违法产品及违法所得、处以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罚款等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欢迎社会各界及广大消费者监督,如发现违法违规销售行为,请拨打12315、12345热线投诉举报。请各经营主体自本告诫书发布之日起立即开展自查整改,切实履行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共同守护燃气使用安全。
连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