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馨提醒:经营主体档案查询有新规 3月20日起正式实施
日期:2025-03-19 17:03:37
来源:
编辑:连城融媒体中心
2025年3月20日,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国家档案局联合制定出台《经营主体登记档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正式施行。《办法》涵盖登记档案管理总体要求、档案收集与保管、档案信息化建设、档案迁移、档案查询与利用以及法律责任等内容。《办法》明确经营主体向迁入地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迁入登记档案,无需在迁出地重复提出申请;《办法》扩大了档案查询主体范围,新增经营主体有效登记在册的相关人员、公证、仲裁、司法鉴定等机构、破产管理人;《办法》明确登记档案信息实行实名查询,规定查询人不得以不正当方式获取、利用登记档案或者牟取不正当利益;对损害登记档案实体和信息安全的行为,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各类主体申请查询登记档案时应当出具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并配合核验身份信息,提交查询档案申请表及以下材料:(一)经营主体指定的查询人员应当出具经营主体的授权委托书或者有效介绍信、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电子营业执照;未刻制公章的个体工商户提交由经营者签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电子营业执照;(二)经营主体有效登记在册的相关人员查询、查阅个人任职或者出资的经营主体的登记档案,应当出具合法有效的主体资格文件,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还应当出示股票凭证或者股东名册等能表明其资格的文件;(三)律师应当出具本人的执业证书、载明其承办法律事务具体信息的律师事务所证明以及查询承诺书;(四)公证、仲裁等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出具所在机构证明以及本人执业证件复印件;(五)司法鉴定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出具有关单位委托其鉴定的委托书、加盖鉴定机构公章的介绍信或者公函;(六)破产管理人指定的查询人员应当出具破产管理人的授权委托书、人民法院破产案件受理裁定书以及指定管理人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