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气球升放和防雷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将相关规定通知如下:
根据《升放气球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对升放气球单位实行资质认定制度。未按规定取得《升放气球资质证》的单位不得从事升放气球活动。” 第十三条规定:“升放气球活动实行许可制度。升放气球单位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至少提前五日、升放系留气球至少提前两日向升放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以下简称许可机构)提出申请,并按要求如实填写升放气球作业申报表。” 第十七条规定:“升放气球活动必须在许可机构批准的范围内进行。禁止在依法划设的机场范围内和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但是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储运气体及充灌、回收气球必须严格遵守消防、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管理等有关规定; (二)升放气球的地点应当与高大建筑物、树木、架空电线、通信线和其他障碍物保持安全的距离,避免碰撞、摩擦和缠绕等; (三)在升放气球的球体及其附属物上必须设置识别标志; (五)系留气球升放的高度不得高于地面150米,但是低于距其水平距离50米范围内建筑物顶部的除外; (七)系留气球升放的高度超过地面50米的,必须加装快速放气装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有关规定,下列建设工程、场所和大型项目的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需经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审批: (一)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和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 (二)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 (三)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 雷电防护装置未经设计审核或者设计审核不合格的,不得施工。雷电防护装置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相关单位需办理升放气球、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事项的应及时前往连城县行政服务中心综合窗口办理行政审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