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扫黑除恶案例:林某某等人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案

日期:2025-01-11 14:13:16 来源: 编辑:连城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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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扫黑除恶案例:

林某某等人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案


黑恶势力染指基层政权,攫取非法经济利益,同时伴有“保护伞”,是扫黑除恶常态化斗争重点打击的对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的规定,对有组织犯罪的组织者、领导者和骨干成员,应当严格掌握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减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的适用条件,充分适用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罚金等刑罚。



基本案情


2013年9月至2018年9月,被告人林某某通过实际控制的公司,以吸收股东、招收业务人员的方式,逐步形成层级明确、人数众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以办理房屋抵押借款为名,诱骗被害人在公证处办理售房委托等公证,恶意制造违约事项,利用公证书将被害人房产擅自过户至该组织控制之下,后采用暴力、威胁及其他“软暴力”手段非法侵占被害人房产,通过向第三人出售、抵押或采用虚假诉讼等方式,将骗取的房屋处置变现,造成数十名被害人经济损失1.7亿余元。


裁判结果


经法院审理认为,林某某黑社会性质组织为获取巨额经济利益,以暴力、威胁及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且在民间借贷领域形成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社会经济秩序。

法院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5项罪名判处林某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等罪名判处韩某某等24人有期徒刑四年至二十年不等,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或罚金。


法条延伸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四条  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
第二十二条  办理有组织犯罪案件,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宽严相济。
对有组织犯罪的组织者、领导者和骨干成员,应当严格掌握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减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的适用条件,充分适用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罚金等刑罚。
有组织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结语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套路贷”涉黑案。“套路贷”涉黑涉恶犯罪的猖獗,严重侵犯人民群众人身、财产权益,严重扰乱金融市场秩序,影响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司法机关准确认定该团伙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对10名组织、领导者和积极参加者判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确保彻底摧毁黑恶势力的经济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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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连城县法院、连城县扫黑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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