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黑除恶】第3期:打击黑恶势力为什么要“打财断血”?

日期:2024-12-27 16:42:51 来源: 编辑:连城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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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黑除恶-第3期】



“打财断血”是扫黑除恶斗争的重要内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关于办理黑恶势力刑事案件中财产处置若干问题的意见》,从制度上重视并加大了对涉案财物的审查、处置力度,以保证从经济上遏制黑恶势力“死灰复燃”的可能性,突出了对涉黑恶势力财产处置的特殊性及针对性,进一步明确处置涉黑恶财产相关部门的具体职责和工作流程,确保彻底摧毁黑恶势力犯罪经济基础。
下面
一起来看看
黑恶势力刑事案件中
财产如何处置?
↓↓↓

黑恶势力成员被定罪量刑后就没事了吗?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时,在查明黑恶势力组织违法犯罪事实并对黑恶势力成员依法定罪量刑的同时,要全面调查黑恶势力组织及其成员的财产状况,依法对涉案财产采取查询、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并根据查明的情况,依法作出处理。

为什么要调查处理涉黑恶财产?

攫取经济利益、扩充经济实力,不仅是黑恶势力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主要目标,也是其称霸一方,实现一定行业领域或地域区域非法控制并向黑社会性质组织发展过渡的物质基础。因此,从打击黑恶势力犯罪的角度来看,不仅要打击犯罪组织及其成员,还要对涉案财物作出及时处理,“打财断血”,铲除黑恶势力经济根基。

哪些涉案财产应当依法追缴、没收?

答:(1)黑恶势力组织及其成员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聚敛的财产及其孳息、收益;(2)黑恶势力组织成员通过个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聚敛的财产及其孳息、收益;(3)其他单位、组织、个人为支持该黑恶势力组织活动资助或者主动提供的财产;(4)黑恶势力组织及其成员通过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获取的财产或者组织成员个人、家庭合法财产中,实际用于支持该组织活动的部分;(5)黑恶势力组织成员非法持有的违禁品以及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6)其他单位、组织、个人利用黑恶势力组织及其成员违法犯罪活动获取的财产及其孳息、收益;(7)其他应当追缴、没收的财产。

应当追缴、没收的的财产已用于清偿债务、转让或者设置其他权利负担怎么办?

第三人明知是违法犯罪所得而接受、无偿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涉案财物、通过非法债务清偿或者违法犯罪活动取得涉案财物,或通过其他方式恶意取得涉案财物的,应当依法追缴。

涉案财产无法找到怎么办?

有证据证明依法应当追缴、没收的涉案财产无法找到、被他人善意取得、价值灭失或者与其他合法财产混合且不可分割的,可以追缴、没收其他等值财产。

黑恶势力组织成员的个人财产如何处理?

要彻底摧毁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经济基础,防止其死灰复燃。对于组织者、领导者一般应当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于确属骨干成员或者为该组织转移、隐匿资产的积极参加者,可以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于其他组织成员,应当根据所参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次数、性质、地位、作用、违法所得数额以及造成损失的数额等情节,依法决定财产刑的适用。





来源:连城县扫黑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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