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企业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公开信

日期:2026-10-22 16:19:45 来源: 编辑:连城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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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用人单位:

依法为职工参加社会保险,是企业的法定义务,更是稳定用工队伍、凝聚人才力量、助力企业长远发展的重要保障。为进一步帮助企业规范用工管理、落实企业主体责任、规避经营风险隐患,在此温馨提示并诚挚倡议如下:

一、挺膺担当,切实履行企业责任


人才是企业发展的核心动力,稳定的社会保障是企业留住人才最实在的暖心举措。希望各用人单位挺膺担当,不负时代,切实履行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法定义务,保障职工合法权益,护航企业健康发展。

规范参保能够稳定职工队伍,全面保障员工养老、工伤、失业保险等切身权益,增强职工归属感与职业幸福感,有效降低人员流失,节约企业招工、育人、补岗的隐性成本。

规范参保能够厚植劳资互信,从源头减少用工矛盾和劳资争议,营造和谐、稳定、安心的企业用工氛围。

规范参保能够擦亮企业信用,诚信用工、合规参保是企业良好信誉的重要体现,持续提升企业社会形象,增强市场竞争力。

二、规范缴费,规避企业经营隐患


合规参保缴费是企业低成本、高保障的风险防控方式,用工参保不规范将给企业带来不必要的经营压力。

一方面存在欠费及滞纳金风险。企业未按时参保、未足额申报缴费的,后续一经核查需全员、全额补缴历年欠费、基数差额,并依法加收滞纳金。欠费时间越长,企业累积的经营成本越高。

另一方面存在工伤赔付风险。工伤保险是企业抵御用工安全风险的重要屏障。未依法参保或未足额缴费的,职工发生工伤、工亡,企业需按规定承担全部待遇、补足差额,大额赔付将加重企业负担,甚至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

三、科学认知,树立正确用工理念


日常用工管理中,部分企业存在认知误区,认为与员工协商放弃社保、以现金补贴替代参保,即可免除参保责任。

在此温馨提示:参加社会保险是法定义务,不能通过双方自行约定豁免。

无论是自愿放弃社保承诺书、口头免责约定,还是现金抵保方式,均不符合法律规定,不具备法律效力。即便员工自愿申请不参保,企业的法定参保义务始终存在。后续如出现投诉核查、劳动争议、工伤事故,企业仍需依法承担补缴、赔付等全部法律责任。

四、主动自查,常态做好合规管理


真诚倡议各用人单位,主动树立合规经营理念,自觉履行社保主体责任。

请各企业常态化开展用工参保自查,严格落实全员参保、及时参保、足额缴费的规范要求,主动纠正规避试用期暂缓参保、选择性参保、低基数申报等不规范行为,抓紧整改存量问题,及时化解员工社保争议,持续提升企业规范化用工水平。

人社部门将持续做好政策指导与经办服务,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督促引导企业规范参保缴费,更好维护职工社会保障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共同维护公平有序、和谐稳定的用工环境。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宣)

附录


一、用人单位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第六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社会保险经办条例》第六条 用人单位在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时同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个人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以公民身份号码作为社会保障号码,取得社会保障卡和医保电子凭证。第十条 用人单位注销社会保险登记的,应当先结清欠缴的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罚款。

二、违反法律法规须承担的法律后果

(一)未依法参保缴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 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第八十六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或者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承诺无需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约定或者承诺无效。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请求解除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二)违规参加社会保险

《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第三十二条 用人单位、个人通过虚构个人信息、劳动关系,使用伪造、变造或者盗用他人可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手段虚构社会保险参保条件、违规补缴,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第九十四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社会保险登记办事指南

(一)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登记

《社会保险经办条例》第六条 用人单位在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时同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新成立的企业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企业注册登记时,同步完成企业的社会保险登记。社保经办机构在接收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共享的企业设立信息后,按属地管理原则同步办理参保单位登记,并将企业参保登记信息传送同级税务部门。

登记机关未共享信息的用人单位(如机关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社会团体等)需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填报《社会保险登记表》,向注册登记地所属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二)用人单位办理职工社会保险参保登记

用人单位在社会保险登记后应当依法及时为其职工向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用人单位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登记,可选择线上或线下两种渠道办理。


1.线上渠道:可办理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增员业务,以及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30日内申报的减员业务。

(1)通过“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务服务平台”(https://zwfw.rst.fujian.gov.cn)办理(不含厦门,厦门市参保登记业务由税务部门负责);

(2)企业法定代表人或经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企业经办人,可登录“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或“闽政通”APP,搜索“工伤保险及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增减”事项,选择对应的参保地所属行政区划与具体办理情形后,在线提交申报信息与电子材料完成申报。(注:由于系统已实行三险统一登记,因此从“工伤保险及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增减”事项入口申报,也会同步联办“失业保险人员增减”。)

2.线下办理:可办理所有的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增减员业务(其中,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未及时在30日内申报减员的,请携带相关材料线下窗口办理)。

(1)用人单位携带相关申报材料及时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不含厦门,厦门市参保登记业务由税务部门负责)窗口申报;

(2)用人单位携带相关申报材料到社保服务“就近办”银行网点进行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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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福建人社、连城就业与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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