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大烟花爆竹经营者,这份提示要收好!

日期:2026-08-27 08:43:14 来源: 编辑:连城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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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大烟花爆竹经营者:

为深入贯彻落实《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严格执行《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 10631-2025)强制性国家标准(自2026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现就有关事项提示如下:

一、对经营单位的提示

(一)严格执行新国标,全面清理旧标产品。自2026年5月1日起,全面禁止销售已废止的GB 10631-2013等相关标准的烟花爆竹产品。对库存的旧标产品、不符合新国标要求的产品,一律不得继续销售。

(二)严把准入关口,落实进货查验制度。严格执行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主动索取并查验供货方营业执照、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产品质量检验合格报告及符合GB 10631-2025新国标的证明文件。建立真实的购销台账,如实记录产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厂家、生产日期、供货方及销售去向等信息,确保产品来源可溯、去向可查、责任可究。

(三) 开展全面自查,严控产品质量。严格落实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对库存产品开展全面自查,严禁采购、销售超药量、超规格,筒径超大、筒体超高,带接驳器、扇形斜发射的超标违禁产品;严禁采购、销售加装不合规隔板、垫板的“假大空”组合烟花,无产品合格证、失效变质等产品;严禁将专业燃放类产品标称为个人燃放类产品销售。

二、违规行为惩戒

1. 严禁销售不符合新国标产品。自新标准实施之日起,严禁销售不符合现行GB 10631-2025《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烟花爆竹。

2. 严禁销售质量不合格产品。对销售不符合新国标安全质量要求烟花爆竹的,依法责令停止销售,没收不合格产品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3. 严禁销售“三无”产品。对销售无厂名厂址、无合格证明、无警示说明的“三无”烟花爆竹,依法从严查处;造成安全事故、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欢迎社会各界和广大消费者对经营者进行监督,如发现经营销售或购买的烟花爆竹为旧标产品、不合格产品,可通过12315、12345热线进行投诉举报。


连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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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连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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