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城县应急管理局 非法经营烟花爆竹典型案例

日期:2026-01-14 17:49:26 来源: 编辑:连城融媒体中心
字号:【

【案件背景】

20259月,连城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发现连城县**食品经营部店内有售卖烟花爆竹,而该店主办理的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经营地址不是该店铺店址。该行为属于变更零售经营场所,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连城县应急管理局对该零售店作出责令限期整改并给予罚款人民币1100元的行政处罚。

【违法依据】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零售许可证的有效期限由发证机关确认,最长不超过2年。零售许可证有效期满后拟继续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经营活动,或者在有效期内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零售场所和许可范围的,应当重新申请取得零售许可证。

【处罚依据】

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零售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变更零售店名称、主要负责人或者经营场所,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的。

【案件评析】

烟花爆竹具有易燃、易爆的特性,国家对经营烟花爆竹实施许可制度加以严格管控,经营烟花爆竹场地要满足相应的安全条件。本案中,该零售店在变更零售场所未重新申请取得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把烟花爆竹搬到其他场所经营,安全条件得不到保障,影响了周边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春节临近,烟花爆竹销售进入旺季,请各烟花爆竹零售店经营者要切实增强法治意识和安全意识,严格遵守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相关规定,始终做到诚信经营、安全经营、规范经营、守法经营。


    最新消息

    主管单位:连城县委宣传部

    主办:连城县融媒体中心

    未成年专用投诉举报热线:0597-8923633

    涉企网络侵权举报电话:0597-8935339

    微信扫一扫,关注连城融媒

    连城融媒二维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