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禁止电动自行车违规销售提醒函

日期:2026-09-14 20:10:04 来源: 编辑:连城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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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电动自行车销售门店、维修经营单位:

为严格落实《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 17761-2024)新国标要求,防范电动自行车火灾、道路交通事故安全风险,规范辖区电动自行车经营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龙岩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严禁电动自行车违规经营行为提醒告诫如下:

一、严禁销售不符合新国标的非标车辆

1. 自2025年12月1日起,全面禁止销售不符合GB 17761-2024标准、未取得新版CCC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电动自行车,立即清查门店库存,下架、退回全部旧国标超标车辆 。

2. 禁止销售整车最高车速>25km/h、电机功率>400W、整车重量超标、电池电压超48V等参数不符的车辆;严禁售卖无厂名、无厂址、无产品合格证、无CCC认证的“四无”车辆。

3. 电池、充电器必须配套取得CCC认证,落实“一车一池一充一码”要求,整车、电池、合格证、认证证书信息必须完全一致,不得销售与证书参数不符的改装配件 。

二、严禁门店开展非法拼装、改装、加装业务

1. 不得在售前、售后为消费者拆除、屏蔽车辆限速装置,更换大功率电机、大容量蓄电池,加装外置电池仓、延长线束。

2. 禁止加装额外座椅等影响制动、操控安全的零部件;不得向消费者提供改装配件、改装教程。

3. 严禁以“提速、增续航”为噱头销售改装套件,不得拼装零散零部件组装电动自行车对外售卖 。

三、严禁虚假宣传、欺诈消费者经营行为

1. 宣传页面、店内展板、口头介绍不得夸大续航里程、车速、载重性能,禁止使用“极速、超远续航、不限速”等违规宣传用语。

2. 销售时必须主动告知消费者车辆上牌条件、骑行规范,主动出具正规销售发票,完整交付合格证、一致性证书、使用说明书。

3. 不得以二手车、特价车名义变相售卖超标非标车辆,不得伪造、变造、冒用CCC认证标志、产品合格证 。

四、严格落实进货查验与进销台账制度

1. 采购车辆、电池、充电器时,必须核验供货商资质、CCC证书、出厂检验合格证明,留存供货票据。

2. 建立完整进销货台账,详细记录产品型号、编码、进货时间、销售流向,做到来源可查、去向可追 。

五、法律责任警示

对存在上述违规销售、改装行为的经营主体,我局将依法采取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产品、没收违法所得、高额罚款等处置措施;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请各经营单位立即开展自查自纠,全面规范经营行为,切实履行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广大群众如发现电动自行车违规销售、改装线索,可拨打12315、12345热线投诉举报。


连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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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连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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