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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城县启动防暴雨Ⅳ级应急响应!请注意防范!
今天白天到14日我县有暴雨部分乡镇大暴雨5月13日11时30分连城县气象局发布暴雨黄色预警(Ⅲ级)天气趋势预测预计今天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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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观】漫画给你8个提醒——请时刻注意保密!
01工作场景勿拍摄安保区域、办公区域等工作场合内,任何形式的拍摄行为都可能成为泄密“突破口”。02手机镜头严禁止手机镜头...
为严厉打击制售假劣肉制品违法犯罪行为,维护肉类产品市场秩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今年以来,连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相关肉类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排查整治,依法查处违法行为,现公布食品安全典型案件如下:
案情简介:连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上级关于我县辖区内某食品经营单位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和《检验报告》,根据《检验报告》表明的检验结果,该单位销售的某批次冰鲜乌鸡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甲氧苄啶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GB 31650-2019)的规定。经立案调查,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 典型意义: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冰鲜乌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经营兽药残留超出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2025年7月31日,连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给予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情简介:连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食品经营单位销售的泥鳅进行监督抽检,检验报告报告显示,被抽检批次的泥鳅经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立案调查,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经查属初次违法,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并积极整改,销售的产品未造成食品安全事故且未发生食源性疾病。 典型意义: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泥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经营兽药残留超出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鉴于当事人属初次违法,其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并非当事人造成,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产品未造成食品安全事故且未发生食源性疾病,能积极整改,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一)的通知》中首违不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同时对上述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2025年8月11日,连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做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案情简介:2025年7月23日,连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食品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未按规定及时录入相关肉制品“一品一码”食品安全追溯信息。 典型意义:当事人未按规定及时录入“一品一码”食品安全追溯信息的行为违反了《福建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根据《福建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连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当场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今天白天到14日我县有暴雨部分乡镇大暴雨5月13日11时30分连城县气象局发布暴雨黄色预警(Ⅲ级)天气趋势预测预计今天白...
01工作场景勿拍摄安保区域、办公区域等工作场合内,任何形式的拍摄行为都可能成为泄密“突破口”。02手机镜头严禁止手机镜头...
主管单位:连城县委宣传部
主办:连城县融媒体中心
未成年专用投诉举报热线:0597-8923633
涉企网络侵权举报电话:0597-8935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