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福建省献血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献血者可享受以下用血优惠:
献血者本人用血:献血者累计献血量未达到八百毫升的按本人献血量的三倍享受免费用血,达到八百毫升的,终身享受免费用血。
献血者的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配偶父母、子女配偶就医的,可以免费使用血液,总量以献血者所献血液总量为限。
献血量达到国家无偿献血奉献奖金奖标准的献血者,其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就医的,可以按照献血者所献血液总量为限免费使用血液。
捐献造血干细胞的,本人终身享受免费用血,其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配偶父母、子女配偶就医的,可以按照总量八百毫升免费使用血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