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
(第9期)
第十七条【反洗钱义务】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机构应当督促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发现与有组织犯罪有关的可疑交易活动的,有关主管部门可以依法进行调查,经调查不能排除洗钱嫌疑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第十八条【特定人员的监督管理措施】监狱、看守所、社区矫正机构对有组织犯罪的罪犯,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监管、教育、矫正措施。
有组织犯罪的罪犯刑满释放后,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安置帮教等必要措施,促进其顺利融入社会。

解读
洗钱犯罪手段多样、变化频繁,本质都是通过隐匿资金流转关系,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组织犯罪的生存与发展离不开经济基础,洗钱是有组织犯罪的一项重要敛财手段。有组织犯罪团伙在洗钱的过程中涉及多个单位和部门,因此需要在法律中明确规定相关单位的权利和义务。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机构在打击、预防和治理有组织犯罪洗钱中都具有特定的职能,需要法律进行明确。

来源:连城县扫黑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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