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2025年第三期)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 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 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日期:2025-10-27 10:15:02 来源: 编辑:连城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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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进一步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连城县应急管理局积极落实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选取2025年我局开展监督执法检查发现的有代表性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案例,以案释法,进一步引导大家做到知法、懂法、守法、用法。

【基本案情】

2025年9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到福建省连城县某公司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锅炉木片输送皮带机岗位未设置“当心机械伤人”、“未停机禁止清料、检修作业”等安全警示标志。针对发现问题,执法人员下达了《现场检查记录》和《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限期整改。经局领导审批同意,决定对该违法行为立案查处。

【查处理由和结果】

该公司锅炉木片输送皮带机岗位未设置“当心机械伤人”、“未停机禁止清料、检修作业”等安全警示标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结合《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对该公司作出处人民币伍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第九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案例启示】

安全生产无小事。安全警示标志虽小,却是向工作人员警示工作场所或周围环境的危险状况, 能够提醒工作人员预防危险,从而避免事故发生。在存在危险因素的场所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是对从业人员知情权的保障,有利于提高从业人员的生产安全意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生产经营单位应加强对生产经营场所或者有关设备、设施的管理,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方针,提高安全生产水平,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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