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2025年第二期)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日期:2025-10-06 11:06:40 来源: 编辑:连城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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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进一步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连城县应急管理局积极落实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选取2025年我局开展监督执法检查发现的有代表性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案例,以案释法,进一步引导大家做到知法、懂法、守法、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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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5年8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联合安全生产专家对连城县某竹业公司和某食品公司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发现分别存在:“1台电动葫芦吊钩未安装防脱钩装置,不符合《起重机械安全规程第1部分:总则》(GB6067-2010)第4.2.2.3条的规定”、“搅拌器旁电机防护罩缺失,不符合《机械安全防护装置 固定式和活动式防护装置设计与制造一般要求》(GB/T8196-2018)第6.4.1条的规定”等安全隐患。针对发现问题,执法人员开具《现场检查记录》、《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等执法文书,并进行立案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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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处理由和结果

 该两家公司1台电动葫芦吊钩未安装防脱钩装置;搅拌器旁电机防护罩缺失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结合《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对该两家公司分别作出给予罚款人民币柒仟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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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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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启示

1、安全设备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将危险、有害因素控制在安全范围内,以及减少、预防和消除危害所配备的装置(设备)和采取的设备。

2、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3、安装使用安全设备绝非小事,安全设备在预警设备异常、保障安全生产、预防事故等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它直接决定了安全设备在关键时刻能否“挺身而出”,发挥其预设的“保命”和“止损”作用。忽视安装、使用规范,再先进的安全设备也可能形同虚设,甚至成为安全隐患,确保安全设备的规范安装、使用是每个企业不可推卸的责任。




来源连城县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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