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整治制售假劣肉制品问题专项典型案例

日期:2025-09-17 08:50:33 来源: 编辑:连城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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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严厉打击制售假劣肉制品违法犯罪行为,维护肉类产品市场秩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今年以来,连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相关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排查整治,依法查处违法行为,现公布食品安全典型案件如下:



案例一:某食品经营单位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案情简介:连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上级关于我县辖区内某食品经营单位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和《检验报告》,根据《检验报告》表明的检验结果,该单位销售的某批次冰鲜乌鸡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甲氧苄啶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GB 31650-2019)的规定。经立案调查,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

典型意义: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冰鲜乌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经营兽药残留超出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2025年7月31日,连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给予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某食品经营单位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案情简介:连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食品经营单位销售的泥鳅进行监督抽检,检验报告报告显示,被抽检批次的泥鳅经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立案调查,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经查属初次违法,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并积极整改,销售的产品未造成食品安全事故且未发生食源性疾病。

典型意义: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泥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经营兽药残留超出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鉴于当事人属初次违法,其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并非当事人造成,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产品未造成食品安全事故且未发生食源性疾病,能积极整改,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一)的通知》中首违不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同时对上述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2025年8月11日,连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做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三:某食品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及时录入食品安全追溯信息

案情简介:2025年7月23日,连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食品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未按规定及时录入相关肉制品“一品一码”食品安全追溯信息。

典型意义:当事人未按规定及时录入“一品一码”食品安全追溯信息的行为违反了《福建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根据《福建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连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当场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来源连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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