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劳动者保驾、为企业护航!连城人社高效化解劳动争议

日期:2025-06-03 10:52:14 来源: 编辑:连城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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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你们的公正调解,让我成功拿到属于我的工资!”“多亏了你们,帮助我们顺利解决这起纠纷,让企业能够安心生产发展!”……近日,在连城县人社局,某科技有限公司原员工吕某和企业负责人感激地对劳动仲裁员说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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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来,今年1月,申请人吕某向连城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某科技有限公司向其支付工资、拖欠工资的赔偿金、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利润提成等共计119.95余万元。

今年2月经庭审调查,吕某于2024年9月入职被申请人某科技有限公司,2025年1月底离职。双方就2024年11月至2025年1月期间的工资结算、离职原因以及利润提成存在较大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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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调查结束,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充分了解案情后,征求双方调解意愿,在双方均表示愿意调解的情况下,充分听取申请人吕某的意见和要求,并向被申请人耐心详细讲述相关劳动法律法规及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在仲裁员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的劝说下,双方当事人最终均做出一定让步,顺利达成了调解协议,被申请人某科技有限公司向申请人吕某支付2024年11月至2025年1月工资共计人民币88450.00元,双方就此次劳动争议作一次性了结,该起案件也得以顺利结案。

为快速有效化解劳动争议,连城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始终坚持“快立、快调、快审、快结”及“调解优先”的原则,着力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案前、庭前、庭后调解,引导和鼓励企业与职工积极协商、共度时艰;将调解贯穿仲裁工作始终,创新调解方法,提高服务意识,依法保障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降低了劳动者维权成本,同时兼顾了企业的生存发展空间,有效促进了连城县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2025年至今,连城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共处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25件,裁决案件3件,调解案件22件,调解率为88%。


延伸学习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五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来源:连城县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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