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411号)、《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公示办法(试行)》的规定,事业单位应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事业单位对年度报告的真实性负责。受事业单位委托,现将279 家事业单位的《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书》向社会公示。
附:2015年度《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书》
连城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2016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