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举报人”)有权对连城县境内的所有违法用地行为进行举报。
第二条 县自然资源局按照职权范围受理举报事项,并对举报违法用地行为的有功单位和个人,经查实后给予奖励。
第三条 举报人可以采取书信、电话、网络、走访、现场举报等方式举报。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应客观真实,并对举报事项相关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虚报、伪报、谎报、诬告、诽谤陷害被举报人,违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知悉举报情况的有关人员应当为举报人保密,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举报人的姓名、住址、电话、有关案情和接受奖励等信息。
第四条 县自然资源局接到举报后,按职责做好线索处置工作,移送、移交、批转的举报材料要严格办理交接手续。
第五条 违法用地行为举报事项的核查处理,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受理全县范围内的违法用地举报事项。
(2)办理举报的单位应当及时核查处理举报事项,自接到移送、移交、批转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反馈举报人,办结结果同时报县自然资源局;情况复杂的,经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核查处理时间,并向举报人反馈,但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0个工作日。
第六条 对经查实的实名举报或提供有效真实联系方式的匿名举报人,给予举报人现金不等的奖励。奖励标准如下:
(1)未经审批擅自在耕地上建设住宅、厂房的,经调查核实后奖励2000元;
(2)未经审批擅自在耕地上建骨灰堂、祠堂的,经调查核实后奖励1000元;
(3)未经审批擅自在农用地上的其他违法行为,经调查核实后奖励500元;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举报不予受理:
(一)举报对象不明确或举报事项基本信息不清的;
(二) 已经受理或正在处理的违法用地行为;
(三)违法行为在本办法实施前已形成,未继续实施的;
(四)举报线索已被巡查等发现的;
(五)其他不属于受理范围的举报事项。
第八条 有下列举报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被举报线索经核查后不属于违法行为的;违法行为在被举报前已被查处的;违法行为人已主动消除违法用地状态的;
(二)违法用地主体自行举报的;
(三)举报人与违法用地主体恶意串通进行举报的;
(四)其他不适用本奖励的情形。
第九条 同一个违法行为出现多人分别举报的,奖励举报在先的举报人,举报顺序以受理举报的时间为准;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个违法用地行为的,由举报代表领取奖金。
第十条 对经核实的举报, 由县自然资源局在20个工作日内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举报人需到县自然资源局信访室领取奖金或通过本人银行账号转账获取奖金。举报人需在收到通知后的20个工作日内领取奖金,逾期未领的,视为放弃举报奖励。
第十一条 对被举报且经县级核实存在违法用地行为的乡(镇),将依据《连城县耕地保护与执法监管问效办法》对乡(镇)党委、政府采取函告预警、约谈、效能问责等措施处理。
第十二条 违法用地举报奖励资金由县财政和对应乡(镇)财政各承担一半,资金使用情况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管。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文件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连城县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来信来邮来访:连城县自然资源局信访室
电话:0597-3320238
电子邮箱:lcgtfg@126.com
连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