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火作业安全提醒 | 谨记“六个必须”“十个不准”

日期:2025-04-20 20:53:28 来源: 编辑:连城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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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密集场所

加强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告知书




各人员密集场所:

近年来,全国多地人员密集场所因违规动火作业引发有影响火灾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为切实加强人员密集场所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现就有关事宜告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安全主体责任。按照“谁的场所谁管理,谁动火谁负责”的原则,人员密集场所管理使用单位全面负责本场所动火作业安全工作,建立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明确管理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建筑产权方或委托的统一管理单位,承包、承租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严格履行动火作业安全职责,坚决杜绝违规动火作业。

二、严格加强动火作业管理。严格执行《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50720)《焊接与切割安全》(GB9448)《电阻焊机的安全要求》(GB15578)《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GB/T 40248-2021)等有关标准要求,不得在使用、营业期间进行动火作业;其他情况需要进行动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动火审批人查验现场并确认落实防火措施后,方可审批。

三、严格作业人员持证上岗。从事电焊、气焊、气割的动火作业人员必须按规定持证上岗,具备相应的动火作业安全技能,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用工单位要履行证书查验责任,雇佣持证人员进行电焊、气焊、气割动火作业,严禁无证或持假证作业。

四、严格动火现场安全管控。动火作业前,应将作业区域与其他区域进行有效防火分隔,清理周边及火花垂直掉落区域可燃物和易燃易爆物质,严防通过作业现场的楼梯间、外墙、管道井、电缆桥架、孔洞、地沟等部位掉落火花或蔓延火势;作业期间,应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全过程监护,配备相应消防器材,保障消防用水,设置警戒线或安全标识,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避免与具有火灾、爆炸风险的作业产生交叉;作业结束后,应进行现场复查,特别是火花可能掉落的周边及垂直区域,确保无火灾危险后,方可离开。发生初起火灾时,要立即报警,组织扑救,并及时疏散人员。

五、鼓励举报违规动火作业行为。鼓励单位内部职工、社区志愿者、社会公众积极参与动火作业社会监督,凡发现在使用或营业期间违规动火作业、未进行内部审批、无证动火、未落实现场管控措施等情形,即可通过“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进行举报;对涉及生产经营单位的违法违规动火作业,可通过“12350”安全生产举报电话进行举报。

对违反本告知书的行为,依法予以行政处罚;相关行政处罚信息记入信用记录,依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按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人员密集场所是指公众聚集场所,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和集体宿舍,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和员工集体宿舍,旅游、宗教活动场所等。


连城县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2025年4月18日           


在安全管理中

凡是动用明火或者

可能产生火种的检修作业

都属于动火作业


什么是动火作业?


动火作业是指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置以外的非常规作业,如使用电焊、气焊(割)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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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火作业如何分级?


动火作业分为特殊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二级动火作业

特殊动火作业: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他特殊危险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特殊动火作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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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动火作业: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除特殊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厂区管廊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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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动火作业:除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凡生产装置或系统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可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经所在单位安全管理部门批准,动火作业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

注:

1.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的《动火证》有效期不超过8h。

2.二级动火作业的《动火证》有效期不超过72h,每日动火前应进行动火分析。

动火作业是特种作业相关作业人员

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

并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

持证上岗作业

动火作业须牢记“六个必须”“十不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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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清理周边可燃物和易燃易爆物质,动火作业区域与其他区域必须进行有效防火分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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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保障消防用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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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在现场设置警戒线或者安全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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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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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避免与具有火灾、爆炸风险的作业产生交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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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全过程监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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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连城县消防救援大队综合陕西渭南消防、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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