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2024年第二期) 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 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

日期:2024-06-25 09:36:35 来源: 编辑:连城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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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2024年第二期)

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

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


导读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进一步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连城县应急管理局积极落实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选取2024年来我局开展监督执法检查发现的有代表性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案例,以案释法,进一步引导大家做到知法、懂法、守法、用法。


基本案情

2024年5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前往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新建某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评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针发现问题,执法人员制作了《现场检查记录》、下达了《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停止建设并对该公司进行立案调查。


查处理由和结果

该公司存在违法行为:新建某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评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一项规定,作出分别给予该公司罚款人民币壹拾万伍仟元、公司主要负责人某某罚款人民币贰万元的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

    未遵守上述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


案例启示

1、从事矿山、金属冶炼和危险物品生产、储存、装卸作业活动,危险因素较多、危险性较大,是事故多发的领域。在建设项目期间,对项目进行安全评价,可以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以及安全生产管理提供依据,对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有重要意义。

2、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是指在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阶段的安全预评价,即根据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报告的内容,运用科学的评价方法,分析和预测该建设项目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的种类和危险、危害程度,提出合理可行的安全技术和管理对策,作为该建设项目初步设计中安全设计和建设项目安全管理、监察的重要依据。


连城县应急管理局

2024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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